3年内转让超5%需报批
人民财经网
2017-12-07 09: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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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转让方法》规则,往后,国有控股股东在接连三个会计年度内经过证券交易体系累计净转让股份的份额未到达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触及上市公司控制权搬运的,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议;超越5%或许尽管不超越5%但会构成上市公司控制权搬运的,需报经国有财物监督办理安排审阅同意后施行。
为确保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契合“公正、揭露、公正”准则,避免股份转让中呈现“暗里谈判”、“暗箱操作”等问题,《转让方法》规则: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准则上应经过证券交易所揭露股份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但《暂行方法》一同指出,存在以下六种特别景象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安排同意后,国有股东可不发表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定转让协议。即上市公司接连两年亏本并存在退市危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严重财物重组方案及详细时刻表的;国民经济要害作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别要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施行国有资源整合或财物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触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国有股东因承受要约收买方法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股东因闭幕、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