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新办法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据《公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评估办法》。这标志着财政部门在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完善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评估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评估办法》共分6章,包括总则、评估事项、核准和备案、监督检查、罚则、附则,共35条。主要内容是:(一)适用范围。主要为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的资产评估管理。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特殊性,《评估办法》规定,金融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评估事项。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3、合并、分立、清算的;4、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5、产权转让的;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7、债权转股权的;8、债务重组的;9、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10、不良资产处置的;11、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12、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的;1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14、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三)核准和备案。《评估办法》规定: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在经济行为发生前,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1、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央金融企业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除上述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评估的,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制定《评估办法》,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强化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定《评估办法》,能够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推动、指导中央金融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链条。为国有金融企业重组和改制、资产转让和处置提供了价格参考依据。三是有利于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和企业集团管理责任。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许多原先国有独资的金融机构逐步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这就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减少行政审批。国有金融企业也需要根据这些制度和办法来完善内控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腐败。四是有利于推动地方财政部门做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目前,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采用的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制定统一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能够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
《评估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的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