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小微企业抵押融资上“保险”
■ 杨孟著
中小微企业(大部分为民营企业)之所以很难从银行等传统渠道获得融资便利,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身因缺乏不动产等有效抵押物,从而无法为其提供信用背书,这几乎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即便是中小微企业有了有效抵押物,也不见得就一定能够顺畅地从银行获得融资便利。虽然迫于外界压力,银行还是“敢贷”、“能贷”,但基于银行“三性”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考虑,银行还是“不想贷”、“不愿贷”。
至于为何出现这般情形,原因其实并不复杂。因为在银行看来,发放贷款首要考虑的因素是资金的安全性(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完整),其次考虑的因素是资金的流动性(贷款如期顺畅回流银行系统)。虽然通过法定评估程序,完全可以做到抵押贷款零风险(贷款额低于抵押物评估值),也即能够确保资金安全无虞。但问题的关键是,一旦出现借贷企业流动性困难,无力如期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资金将被迫无奈地“沉淀”在抵押物上,使其“资金回流”变得路途漫漫、困难重重,因为其间需要履行繁杂的规定性程序,甚至必要的法律程序。
对于银行系统来说,抵押贷款作为一种以抵押物作信用背书的贷款方式,它本身就是一个有效的信贷风险缓释工具。只不过,该工具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安全性”风险,而对“流动性”风险无能为力。换句话说,只要聚集于银行系统的两大风险未全部被缓释掉,银行系统就不可能有动力和积极性开展抵押贷款业务,除非迫于外界压力,且流动性相对充裕、利率(风险补偿工具)自由灵活,否则,就唯有引入“流动性”风险缓释工具,将“流动性”风险缓释干净。
实践中,“流动性”风险缓释工具并不稀缺,其中最为理想的“流动性”风险缓释工具非保险机构提供的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莫属。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借贷企业一旦出现流动性困难,“流动性”风险全部由保险机构承担,也即保险机构负责全额垫付借贷企业所欠银行信贷资金,以确保抵押贷款如期顺畅回流银行系统。与此同时,抵押物处置变现责任遂即转移至保险机构。在国外,不少大型保险公司如AIG等,均开展了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近年也在小范围内尝试性地开展了该类业务,如2018年5月获批的阳光财险个人房屋抵押经营贷款保证保险就属于该类业务。
溯本求源,回头来看,正是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厌恶症,才致使银行通往中小微企业的信贷管道淤塞不堪;正是有了“流动性”风险缓释工具——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这一信贷管道“清淤工具”,才使得银行通往中小微企业的信贷管道畅通无阻。从“银行+企业”到“保险+银行+企业”,金融活水得以顺畅流淌到饥渴的中小微企业的背后,是以保险机构承担银行系统“流动性”风险为代价的。可能有人发出这样的诘问:银行系统厌恶流动性风险,保险机构难道就不厌恶流动性风险了吗?
事实上,保险机构并不是不厌恶流动性风险,而是它本身作为以专司风险管理为主要职责的“专家”,在其长期的分工与专业化适应性学习过程中,自我演化出了一整套系统全面的用于对抗此类风险的市场化工具和手段,并以商业可持续原则为前提,通过综合运用适宜的市场化工具和手段,获得满意的商业回报激励。因而,在提升抵押物的有效性和抵押贷款的高效率方面,保险机构取代银行机构管理“流动性”风险,较之银行机构直接管理“流动性”风险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首先,保险机构风控技术装备水平高于银行机构。目前,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基于大数据分析和先进算法的智能风控体系,并成功运用于用户画像、用户需求挖掘和风险分析之中。具体到中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流动性”风险管理,可以运用大数据征信、用户资源共享系统、云计算等手段,大幅提升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授信效率,甚至可以摆脱对抵押物的高度依赖,做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有前景、有市场、有技术,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中小微提供充足的增信支持。
其次,通过开展抵押物保险业务,可以确保抵押融资的安全性。抵押物保险的实质是抵押物保值保险,也即一旦出现某一减值因素,即可通过保险机制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使得抵押物估值负面影响因素得以冲抵,让抵押物变得更有价值(抵押物评估值接近实际价值),让抵押融资变得更安全。如美国加州经常发生地震,该州引入住房巨灾保险后,抵押资产(住房)的价值得以保全,抵押融资效率随之大幅提升。
第三,通过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保险业务,如财产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创新失败险、环责险、巨灾险和意外险等险种,可以大幅提升抵押融资的有效性。因为抵押贷款“流动性”风险并非源自抵押物本身,也非源自企业信用欠佳(抵押物让主观失信行为得不偿失),而是由企业的经营风险传导而来。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有关险种,恰恰弥合了企业运行安全性和稳健性的“短板”,从而降低了企业经营风险。
第四,保险机构通过共享相关保险信息,尤其是抵押融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信息,相对更加偏重于短期谨慎性管理的银行机构来说,更具前瞻性、系统性和长远性,更能让抵押物撬动更多的信贷资金,更能让抵押融资变得更有效率。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广州大学大数据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