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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清:从郑爽“封杀”看什么是“精准施策”

人民财经网  2021-02-09 11:30:37 阅读:
核心提示:

  精准施策,政治学与行为学概念。精准施策就是施策主体、宗旨、手段、过程、结果精准,使施策行为最大限度实现预期目的,最大限度产生正能量,最大限度实现施策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决策施策行为。精准施策概念产生于精准扶贫的实践,由于符合唯物辩证法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原则,符合新发展理念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所以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现在我们来看看“封杀”郑爽是否符合精准施策的要求。根据上述精准施策的定义与标准,我认为所谓有关方面“封杀”郑爽,不符合精准施策的要求。

  1、“封杀”郑爽的主体不适格。“主体适格”是法律概念,意即实施法律、行政、民事行为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比如政府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政府行政主体的资质。那么,“封杀”郑爽的主体“广电时评”具备“封杀”郑爽的行政主体资质吗?答案是否定的——“广电时评”只是国家广电总局下属事业单位,在未经国家广电总局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广电时评”不具备“封杀”郑爽的主体资质。“广电时评”“封杀”郑爽是无效的越权行为。无效的越权行为即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行政效力,所以属于无效行为。也就是说,郑爽事实上并没有被“封杀”,所谓郑爽被“封杀”的流言纯粹就是由一帮法盲扯出来的扯淡。

  2、“封杀”郑爽的宗旨不准确。“演艺人员私德有亏,无论作品如何,其本人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上的社会公德示范作用不会积极正面”(广电时评)。演艺人员有一般人不具有的巨大影响力,对演艺人员的私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要求使之影响力转变为社会正能量无可非议,但要求其本人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上起积极正面的社会公德示范作用,要求过高。这里,要把“社会正能量”和“社会公德示范作用”两个概念区别开来。演艺作品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演艺作品的社会正能量不以演艺人员日常生活的完美无缺为必要前提。人无完人,试问中国哪个演艺人员能做到在日常生活中毫无瑕疵使之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上起积极正面的社会公德示范作用?如果做不到都要封杀,岂不是中国所有的演艺人员都要封杀?

  3、“封杀”郑爽的理由不充分。“我们注意到,近日有关演员郑爽境外代孕、曾欲弃养的消息引发舆论强烈反响。……代孕不是私事,与法不合,有违社会主义公德。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代孕、弃养更是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规避法律,境外代孕,又意欲弃养,这样的演员,私德有亏。演艺人员私德有亏,无论作品如何,其本人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上的社会公德示范作用不会积极正面。”(广电时评)这里,代孕不是私事逻辑上不成立,曾欲弃养、意欲弃养和事实弃养划等号逻辑上不成立,规避法律、境外代孕、与法不合就有违社会主义公德逻辑上法律上均不成立。用逻辑上法律上不成立的理由“封杀”郑爽不符合精准施策的要求。

  4、“封杀”郑爽的过程太仓促。“我们注意到,近日有关演员郑爽境外代孕、曾欲弃养的消息引发舆论强烈反响。”(广电时评)这个所谓的“舆论强烈反响”只不过是由和郑爽有法律纠纷的当事人公布的一些未经证实的“爆料”引起、由不明真相的“吃瓜”不嫌瓜大的网民盲目推波助澜产生的网络暴力,既不能全面反映客观事实,也不能精准反映法律事实。没有经过充分调查、详细听证查明真相就贸然“封杀”,后患无穷,不符合精准施策的要求。

  5、“封杀”郑爽的结果不理想。“封杀”郑爽后引起的强烈反弹争议不断,结合郑爽相关官司网络上议论纷纷乃至“阴谋论”层出不穷说明,“封杀”郑爽并没有得到“积极正面”的效果,从结果看不符合精准施策的要求。

  “封杀”郑爽的最根本理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劣迹”;因为“代孕”、“弃养”,使郑爽成为“劣迹艺人”。

  所谓“劣迹”,无非就是三种情况:行为犯法、行为违法、行为违德(违反公序良俗)。

  任何法律,都有特定的时空条件。正好像我们不能把秦朝的法律搬到现在,美国的法律用到国内,我们也不能把中国的法律套到美国。郑爽境外代孕,不管是不是钻中国法律的空子,是不是打中国法律的擦边球,总之在中国没有犯法,甚至也没有违法。“钻法律空子”、“打法律擦边球”本身既不是严格的科学概念,也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更不是严格的道德概念,用“钻法律空子”、“打法律擦边球”这些概念模糊的“概念”来给郑爽境外代孕定性为“劣迹”,从法律、道德层面均不成立。

  中国法律不是禁止代孕吗?郑爽境外代孕不算犯法,也不算违法,那算什么?算不合法——不符合中国现有的法律。所以问题在于:不合法——不符合中国现有的法律算不算“劣迹”?

  这里有一个合法和合理的关系问题。可以说,在法治健全的国度里,合法是合理的充分条件,但合法不是合理的必要条件。也即:合法的肯定合理,但不合法的不一定不合理。合理是合法的必要条件,但合理不是合法的充分条件。也即:不合理的肯定不合法,但合理的不一定合法,也即我们通常讲的“合理不合法”。

  这里首先要把“犯法”、“违法”、“违德”(违背公序良俗)、“不合法”几个概念区别开来。“犯法”、“违法”、“违德”(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肯定算“劣迹”,但“不合法”的行为算不算“劣迹”要具体分析。如果是“合理不合法”就不能算“劣迹”。

  “合理不合法”是我们现实生活中大量遇到的现象。为什么?因为法律的滞后性——科学与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而法律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随着科学与社会的发展实时动态不断更改法律。这就出现了与科学与社会的发展相吻合的“合理”和现有的法律的不一致乃至冲突的现象。这就是产生“合理不合法”现象的社会根源。“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存在是与时俱进更改法律,推动法律发展、法治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

  代孕,本质上是随着科学技术最新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异体供血,骨髓、眼角膜移植,不管是无偿还是有偿,严格意义上都是和肾脏移植没有本质区别的器官移植。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试管婴儿本身也是一种“代孕”——自己老婆的肚子里怀着别人的孩纸。从试管婴儿的大量出现、自己老婆的肚子里怀着别人的孩纸不违背公序良俗并合法存在、国家建立精子库以供通过试管婴儿解决不孕不育夫妇的需要、西方国家代孕合法等现象来看,我国禁止代孕的法律法规可以视之为法规的滞后性。所以郑爽因为身体原因选择境外代孕以规避中国现有法律,有合理性,属于“合理不合法”范畴,不能算“劣迹”。

  至于“代孕”合法化可能出现的大量社会问题,比如孩子最终归属及相关的血缘关系、社会关系、产权关系问题,属于法律完善、精准施策的问题。问题的不断产生又不断解决,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法律发展、道德发展、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对爱情忠诚是最大的公序良俗。明星也是人,也有自己的和素人一样的爱恨情仇。一边躺在自己身边,一边和其他女人发微信搞暧昧,任谁都会火冒三丈。所谓爱得越深狠也越深,“弃养”作为一时冲动的一种情感表达,情有可原。所以,当我们鼓吹“公序良俗”时,要考虑前因后果,抓住更深层次的“公序良俗”,不能断章取义,抓住一点不及其余。

  从哲学上讲,任何坏事在一定的条件下都有可能变成好事。天无绝人之路,置之死地而后生,人生没有迈不过去的坎。只要能“翻盘”,目前沸沸扬扬搞得全世界皆知的郑爽无异于做了一次最成功的广告——不但极大强化了自己在国内的知名度,而且把自己的知名度毫不吝啬地由国内免费推向全世界。这无论对自己还是对影片运营商、广告商、广告主、娱乐平台、对社会都可以带来巨大的好处。可以肯定,此次事件不是郑爽或幕后团队的刻意炒作,而且“翻盘”有一定的难度。但也不是不可能,关键在于找到焦点,抓住主要矛盾。

  在“代孕”不在国内而在国外、因此国内无法定罪的情况下,“代孕弃养”的主要矛盾在道德不在法律,在“弃养”不在“代孕”。所以,只要把孩子从美国领回来,用事实证明自己没有弃养,同时对自己那些所谓“弃养”的语言作出非本意的公开解释,并对由此造成的恶劣影响公开道歉,就不但可以大大挽回自己的名誉,恢复自己的形象,而且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名人效应对社会产生道德正能量,变消极影响为积极影响,使各方皆大欢喜。在此基础上争取上面解除封禁,重上银屏不是不可能。

  如果郑爽既没有法律问题,也没有道德问题,那么所谓“劣迹”也就无从谈起,国家权力部门“禁言”也就没有客观依据。现有已经签约的合作单位如果终止合作,那么违约并且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郑爽,而是合作方。

  名人效应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历史形成的。国家培养一个一线艺人不容易;成为名人,不管是哪个领域的名人,既有个人努力的因素,也有国家、社会支持的因素,成为名人有大量的国家、社会、个人的积淀成本。用积极的眼光看,名人效应可导不可堵。所以我建议合作方不要急急忙忙解约、起诉,还是静观其变,看事态后续发展再做决定,以尽量把社会成本、各方面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争取最大限度转坏事为好事。这就是精准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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